選擇權的買方與賣方持有的是同一份合約的兩端,而兩端的損益形狀不對稱。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權利,最大損失是那筆權利金,獲利隨標的變動累積;賣方收取權利金承擔義務,最大獲利是那筆權利金,損失隨標的變動累積。

這個不對稱直接產生賣方策略的兩個特徵,而它們是同一件事的兩面:多數時候獲利(標的沒有大幅變動時,權利金落袋),偶爾的損失遠大於單次獲利。高勝率與大額尾部損失是同一個合約設計的產物,分開評估其中一項會得到錯的結論。

賣方部位本身有正當且常見的應用。持有現貨並賣出買權(備兌買權)時,最大損失是現貨部位的損失而非無上限,賣出的權利金降低了持有成本;機構用賣方部位收取風險溢酬,並以整體部位的希臘字母暴露來管理。本篇處理的是另一種形態——沒有對應現貨、也沒有整體風險管理架構支撐的裸露賣方部位,它的損失分布與前兩者不同。

勝率與期望值的區別

一個策略八成的時間獲利,這個事實本身不說明它的期望值。期望值由勝率與單次損益幅度共同決定:八次各賺 1 單位、兩次各賠 5 單位,勝率 80% 而總損益為負 2。

賣方策略的行銷語言經常停在勝率這一項,因為它可觀察、可統計、而且在多數月份被實際經驗證實。損益幅度那一項要等到尾部事件發生才會進入樣本,而尾部事件的間隔可能長於多數人的交易資歷。

判斷方式是把兩項一起要:一份完整的賣方策略績效紀錄,要涵蓋至少一次標的大幅跳動的區間,否則這份紀錄描述的是「尾部尚未發生」這個狀態,而不是策略的期望值。

極端行情中的損失來源:標的方向、隱含波動率與流動性

賣方部位在劇烈行情中的損失來源有三層,而多數評估只算第一層。

第一層是標的方向:賣出的選擇權往價內移動,內含價值上升。

第二層是隱含波動率。選擇權的價格包含市場對未來波動幅度的預期,這個預期在恐慌時大幅上升,使所有選擇權的權利金同步變貴——包含行情沒有往它的價內方向移動的那些選擇權。賣方無論賣的是買權還是賣權,都在這一層受損。

第三層是流動性。要平倉必須有人接手,而恐慌時願意賣出選擇權的一方減少、報價價差擴大。理論上可以停損的部位,在這一刻可能找不到合理價格的對手,或只能以遠離理論值的價格成交。

三層的關係值得指認:第一層是方向判斷的問題,可以靠分析改善;第二、三層與判斷無關,它們在市場結構層面發生,而且正好在最需要出場的時候同時作用。

保證金與損失上限

賣方部位的保證金是履約能力的擔保,不是損失的上限。市場跳動幅度超過保證金覆蓋的範圍時,強制平倉後的損失可能超過帳戶內的全部資金,差額成為對期貨商的債務。

這一點與買方的差異是結構性的。買方最多損失已支付的權利金,帳戶餘額不會變成負數;賣方在極端情境下可能面對本金歸零之外的債務。評估賣方策略時,「最壞情況損失多少」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一個要另外估計的數字,帳戶餘額回答不了它。

2018 年 2 月 6 日台指選擇權事件

台灣選擇權市場在 2018 年 2 月 6 日的交易日提供了一個完整的實例。當日台指期受美股重挫影響開盤大幅下跌約 2.6%,多個價外選擇權在數秒內漲停。

這裡有一個違反直覺的細節值得停下來看:指數下跌時,買權漲停。方向上買權應該下跌,而隱含波動率的暴漲幅度壓過了方向的影響,使買權與賣權同時觸及漲停。只看方向判斷的評估在這一刻完全失效。

強制平倉隨後在流動性極差的報價環境中執行。依當時媒體與市場整理的資料,期貨商申報的客戶違約金額約新臺幣十四點四億元,創下當時的紀錄;投資人方面的估計總損失約四十億元,部分交易人的損失遠超過投入本金而形成債務。後續的爭議集中在幾點:交易系統缺少保護機制、強制平倉的執行價格是否合理、以及造市者在該時段是否履行義務。

這些數字的來源是媒體報導與市場整理,證據層級低於主管機關統計或同行評審研究,適合用來理解事件的量級與形態。可以獨立確認的部分是機制本身:隱含波動率能壓過方向、強制平倉在流動性缺口中執行、以及損失可以超過本金——這三項都寫在合約與交易規則裡,不依賴對該事件細節的認定。

賣方部位下單前的檢查:最壞損失、績效紀錄、出場的流動性與強制平倉的執行

最壞情況的損失是多少,怎麼算出來的。 這個數字要獨立於帳戶餘額估計。標的單日跳動 5%、10% 時,這個部位的損失各是多少,用選擇權定價模型或券商提供的損益模擬取得。

這份績效紀錄涵蓋過尾部事件嗎。 沒有涵蓋時,勝率描述的是尚未發生尾部的期間。

極端行情下能不能出場。 檢查標的選擇權的日常成交量與買賣價差;流動性在平時就稀薄的合約,在恐慌時的可出場性更低。

強制平倉的觸發與執行方式。 風險指標怎麼計算、由誰執行、以什麼價格成交、有沒有人為介入的空間。這一項決定意外發生時損失的實際規模,而它與策略本身的設計無關。

四個問題裡最後兩個處理的是同一件事——理論上的停損與實際上的停損之間有多大差距。這個差距在平時為零,在需要用到它的時候最大。

這裡要分開的是口數與形態兩個維度。減少口數等比例縮小損失的規模,而「損失沒有上限」這個性質不隨口數改變——縮到一口,上限仍然不存在。有上限的形態確實存在(買進較遠履約價形成的價差組合、以持有現貨對應的賣出買權都屬於這一類),它們用一部分權利金收入換取一個確定的最大損失。哪一種適合自己不在本篇的範圍內,本篇要交付的是這兩個維度不能互相替代。

延伸閱讀:清算距離、選擇權買方的成本、高勝率手法與漲跌幅限制下的平倉

強制平倉的觸發條件、以及被平倉需要多大的價格變動(清算距離 那張卡寫它怎麼算)的算法在槓桿部位的方向與存活條件。選擇權買方的對應風險(時間價值衰減、發行商調整隱含波動率)在交易的對手方與交易的成本結構,那一篇寫摩擦成本怎麼隨頻率累積、以及打平需要多高的勝率。以「高勝率」為訴求的策略在社群上的其他形態,見社群流行操作手法的共同結構。強制平倉在缺乏對手單時執行不了這件事,在股票市場有一個由每日漲跌幅產生的對應形態,見漲跌幅限制對無槓桿與融資部位的效果。